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省级统筹的部分省部属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移交杭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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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省级统筹的部分省部属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移交杭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78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失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省级统筹的部分省部属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移交杭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83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原参加省级统筹的部分省部属企业的工伤保险应当移交杭州市属地管理。为理顺作关系,生育保险也按同口径一并移交。为使移交工作平稳有序,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移交的范围和对象

已参加省级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省部属用人单位,凡已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和职工,列入这次工伤、生育保险移交范围和对象。按照上述口径,列入这次工伤保险移交的省部属企业为732家,职工72636人;生育保险为446家,职工17986人。移交时省社保中心应提供具体的清单:一是移交企业与职工人数。该资料与属地参加杭州市养老保险的企业名称、职工人数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二是提供现在支付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人员的有关资料;三是移交企业2003年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比例情况。

二、关于结余基金划转及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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