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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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71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3—000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

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350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省人事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共同组织,并对全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登记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省人事厅具体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征订、发行、考试前培训、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考试报名条件中涉及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考试当年年底。?

三、资格考试的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实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业务素质,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鉴于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请各地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搞好资格考试工作,确保整个制度顺利实施。??

二○○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英文名称:LandRegistrationAgent

  第四条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条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送所在地省级土地代理登记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登记。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

  第十四条办理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土地登记代理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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