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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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8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4—000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4〕13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对保障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将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纪录,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核定保障对象,把动态管理的重点放在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困难在职职工等对象上。采取切实措施把符合低保条件的所有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及时得到救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15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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