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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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81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5—004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5〕14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为认真做好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关于“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的精神,现就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从事个体经营,是城镇残疾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现就业和解决生计的一种有效形式。针对当前部分困难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力不足等实际困难,采取补贴措施,扶助残疾人个体户参保,有利于稳定现有的残疾人个体就业,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也是保障残疾人晚年生活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明确补贴范围和办理程序,落实补贴资金  

(一)补助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1.持有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  

2.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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