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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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78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6—003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5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2006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若补齐差额后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本人按2005年退休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加2006年调整机制的,可按本人2005年退休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加2006年调整机制的额度给予补足;若按2006年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本人按2005年退休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加2006年调整机制的额度,可按本人2006年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发给。

例如:某职工按2006年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1400元,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135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该职工2006年的基本养老金为1400元;若该职工按2005年退休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1360元,加上2006年调整的养老金为162元(按杭州社平工资67元,工龄30年45元,2005年底前为高级职称50元),合计为1522元,那么该职工按2006年退休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2005年退休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加调整机制的额度,应按2005年退休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加调整机制的额度给予补齐,则该职工2006年的基本养老金应核定为1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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