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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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0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6—001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6〕10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及有效运营,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方式,实施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促使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制度化、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同)的内控情况及其管理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收入、支付和管理运营等与基金有关的事项进行的内部监督。

第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内控工作,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依据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国家审计署、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

(三)本省有关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是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确定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人员(牵头负责);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设审计(稽核)人员(在审计本单位时回避);

(三)劳动保障部门聘请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财务知识;

(四)有一定的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及文字综合能力。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审计业务培训,保证知识不断更新和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自觉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并严守被审计单位秘密。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内控监督工作及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业务操作流程是否规范;

(三)在基金收入、支付和管理环节的内部监督规定是否合理有效,有无建立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内部稽核机构、内部稽核是否有效;

(五)内控制度及内部监督工作执行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付和管理运营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是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严格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五)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和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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