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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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7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1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7]283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指导用书,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省人事厅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如下: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

《医疗器械通用知识》、《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医疗器械分类原则,分为医用机械工程、医用光机电工程、医用放射影像工程、医用生化工程、医用临床工程五大类,各岗位技术人员可根据各自从事的工作不同来选择考试的专业类别(见附件1)。考试科目为:《医疗器械通用知识》、《医疗器械专业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共同科目和《医用机械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光机电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放射影像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生化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临床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5个专业科目。

以上各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

第六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条件:

1.高中、技校毕业,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中专毕业、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10年,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医疗器械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博士学位。

2.所学专业不对口的,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七条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医疗器械行业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医疗器械专业及相关专业见附件2

第八条通过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鉴章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九条参加医疗器械行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中级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通过考试取得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下列条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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