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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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省人事厅 省食品药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1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6—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6〕45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做好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确定。省人事厅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命题、公布考试结果和发证等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指导用书、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办。 第四条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场设在各设区的市。 第五条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考试。? (一)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2个科目。? (二)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3个科目。 第六条参加药学初级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取得药学(中药学,下同)或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中专以上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1年。? 第七条参加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7年;? (二)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6年;? (三)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4年;? (四)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药师2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8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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