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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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8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7〕9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委),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有关事项:?

(一)凡符合条件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A4纸),并提供经证明有效的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证书、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一式3份)。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申报人员所报何种专业必须在申报表中注明,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由所在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人事部门、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7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科技与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87052842。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直接报送省建设厅。?(二)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须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的考核认定。?

(四)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认定。?

三、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综合管理。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注册管理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二)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道路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事、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交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二月二日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英文译为:

RegisteredEngineerofCivilEngineering(RoadEngineering)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的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建设部、交通部组织成立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第九条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建设部、交通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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