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4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7—0048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3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妥善处理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 1、1993年9月30日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但未曾按国办发[1982]36号文件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提高待遇: 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按上述办法提高退休费标准,其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同时,对其从事海拔3500米以上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增加工龄3个月”折算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3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