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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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4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4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37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妥善处理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

11993930日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但未曾按国办发[1982]36号文件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提高待遇:

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按上述办法提高退休费标准,其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同时,对其从事海拔3500米以上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增加工龄3个月”折算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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