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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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3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7—005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13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125元的额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3元,在此基础上,按月人均22元的额度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人均57元乘以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调整标准。凡调整标准不到57元的市,统一按57元调整。各市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8元台州市66元宁波市60元 衢州市58元舟山市57元丽水市57元 绍兴市57元金华市57元湖州市57元 温州市57元嘉兴市57元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 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统筹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超过当地2006年底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照浙劳社老[2006]164号文件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参照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调整额确定。 (三)对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先按倾斜部分第4项规定标准调整到位,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3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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