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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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3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5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132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612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125元的额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3元,在此基础上,按月人均22元的额度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人均57元乘以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调整标准。凡调整标准不到57元的市,统一按57元调整。各市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8元台州市66元宁波市60

衢州市58元舟山市57元丽水市57

绍兴市57元金华市57元湖州市57

温州市57元嘉兴市57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192611日至12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11日至1231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11日至12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

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统筹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超过当地2006年底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2006年底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照浙劳社老[2006]164号文件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参照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调整额确定。

(三)对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2006年底当地月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先按倾斜部分第4项规定标准调整到位,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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