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省测绘局转发《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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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省人事厅 省测绘局转发《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9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0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测绘局转发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764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省测绘局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的认定。?

()凡符合条件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A4),并提供经证明有效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一式2)等有关材料。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由所在单位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人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200771日前报省测绘局政治处,其中义乌市的申报人员由该市人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测绘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杭单位直接报送省测绘局政治处,联系电话:8882492588051573?

()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须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测绘局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测绘师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测绘局综合管理。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测绘局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大纲和教材发行、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实行注册测绘师资格制度,是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测绘行业管理,提高测绘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测绘行为,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人事部、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要求,决定在测绘行业建立注册测绘师制度。现将《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Surveyor。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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