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省测绘局转发《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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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省人事厅 省测绘局转发《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9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7—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测绘局转发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7〕64号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省测绘局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的认定。? (一)凡符合条件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3份,A4纸),并提供经证明有效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一式2份)等有关材料。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由所在单位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人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2007年7月1日前报省测绘局政治处,其中义乌市的申报人员由该市人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测绘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杭单位直接报送省测绘局政治处,联系电话:88824925,88051573。? (二)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须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四)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测绘局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测绘师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我省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测绘局综合管理。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测绘局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大纲和教材发行、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实行注册测绘师资格制度,是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章 注 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1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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