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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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6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2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7〕15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温州、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舟山港务管理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结合我省交通系统港航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人参照执行的范围,指本省交通系统港航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救捞、航务工程、海事、港航管理等公务船舶上的专职船员(即在船舶定员编制内并工作、生活在船上的船员),潜水员、信号员、引航员及艰苦塔、台、站工作人员(简称“水上作业人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交通部1号令)规定,内河三、四等船舶设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五等船舶设驾机员。对按上述规则取得内河三、四等船舶驾驶员、轮机员证书的船员,岗位工资按同级船组二副标准执行;对取得内河五等船舶驾机员证书的船员,岗位工资按四级船组三副标准执行。

三、各等级船组专业技术船员岗位(聘任的职务)套改薪级工资时,按对应关系确定套改的职务(技术等级)。普通船员、潜水员、水上作业技术工人套改薪级工资时按规定的对应关系确定套改的技术等级。此对应关系仅适用于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薪级工资套改,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也不涉及其他职级待遇问题。

四、水陆之间调动的,相同职务等级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专业技术船员岗位与陆地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对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副、二管轮(驾驶员、轮机员)对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副、三管轮(驾驶、司机、驾机员)对应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普通船员、潜水员与陆地技术工人的对应关系为:水手长、副水手长、一级潜水员及相当人员对应高级工;一级水手、二级潜水员及相当人员对应中级工;二级水手、三级潜水员及相当人员对应初级工。此计算办法只适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也不涉及其他职级待遇问题。

五、相同岗位等级不同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如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任职年限在这次工资套改时可以合并计算。

六、在船上工作的水上作业技术工人,聘用在高级航标(测量)工岗位的人员,执行内河副水手长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航标(测量)工岗位的人员,执行内河一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测量)工岗位的人员,执行内河二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

七、海上公务、航标、测量船舶专业技术船员工资套改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同等级内河船员的,执行同等级内河船员工资标准。

八、随船出海的其他人员,在船工作期间,参照船员的办法加发水上作业津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岗位对应船长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岗位对应轮机长岗位,助理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或科员及以下)岗位对应二副岗位,离船后即予取消。

九、原艰苦塔、台、站工作人员执行陆上工资标准,其艰苦岛屿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

十、潜水作业津贴和船员、航标人员、潜水员的航行伙食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今后根据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十一、其他有关问题按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人事部财政部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财政、交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财务司(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交通部所属救助、打捞、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的上述人员,不列入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交通部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工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船员岗位、水上作业专业技术岗位和飞行岗位3个系列;技术工岗位分为普通船员岗位、潜水员岗位和水上作业技术工岗位3个系列。

1.专业技术人员。

(1)专业技术船员。

专业技术船员岗位设置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5个岗位等级。海上和内河不同船组、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船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专业技术船员按本人所在船组和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船长岗位的人员,执行船长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海上船舶高级船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60元,内河船舶高级船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50元;聘用在轮机长岗位的人员,执行轮机长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海上船舶高级轮机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30元,内河船舶高级轮机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00元;聘用在大副、大管轮、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大副岗位工资标准,其中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岗位工资标准提高90元;聘用在二副、二管轮、一等电机员、一等报务员、主任管事岗位的人员,执行二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副、三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材料员、会计员、管事岗位的人员,执行三副岗位工资标准。

(2)水上作业专业技术人员。

航标、测量、通信、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五级至十三级岗位9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3)飞行专业人员。

飞行专业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的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航标、测量、通信、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七级至十级职员岗位4个等级。不同等级的管理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1)普通船员。

普通船员岗位设置水手长、副水手长、一级水手、二级水手4个岗位等级。海上、内河不同等级的普通船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普通船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水手长、救捞长、机工长、1000吨及以上驳船驾长、疏浚工长、管线工长、电工长、救生教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水手长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水手长、1000吨及以上驳船副驾长、大厨、捞工、正驾驶、正司机、疏浚副工长、一级救生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副水手长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1000吨以下驳船正副驾长、副驾驶、副司机、一级水手、一级机工、一级电工、二厨、木匠、捞工、管线工、疏浚工、机匠、二级救生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级水手、二级机工、二级电工、加油工、捞工、服务员、三厨、疏浚工、管线工、三级救生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

(2)潜水员。

潜水员岗位设置一级潜水员、二级潜水员、助理潜水员3个岗位等级。海上、内河不同等级的潜水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潜水员按照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潜水长、潜水监督执行所在水域一级潜水员岗位工资标准。

(3)水上作业技术工人。

航标、测量、通信、内河航道、海事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技术工三级至五级岗位3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技术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航道(绞滩)正副站长、钻探(爆破、测量、整治、机械维修)正副工长、船闸机械(电气)运行正副工长、维修正副工长、充电正副工长、灯塔长、信号台长、高级航标(灯塔、测量)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信号台副台长、中级航标(灯塔、测量)工、钻探(爆破、整治、机械维修、线务、船闸机械运行、船闸电气运行)员、机务员、充电员、机电员、值机员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航标(灯塔、测量)工、初级信号(气象标、钻探、爆破、整治、机械维修、线务、船闸机械运行、船闸电气运行、导航机务、机电)工和水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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