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人事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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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人事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1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6—000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6209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人事厅负责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民政厅负责职业水平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大纲和教材发行、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六年九月六日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民政部

00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

  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英文分别译为:

  JuniorSocialWorker

  SocialWorker

  第五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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