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人事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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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人事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1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6—0008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6〕209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由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人事厅负责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民政厅负责职业水平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大纲和教材发行、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六年九月六日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民政部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 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英文分别译为: JuniorSocialWorker SocialWorker 第五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0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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