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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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2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7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797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现就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优化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社区卫生服务的完善和发展,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经济、有效、便捷的优势,发挥医疗保险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规范作用,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

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在坚持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条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条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人员和设施配置基本标准,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内部运行,有明确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掌握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具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等。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意向确定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同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同步纳入定点。对由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定点。

三、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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