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79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6—002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6]18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基金监管,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第二条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第三条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结案报告、要情统计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要情报告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8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