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信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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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信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5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7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文件

浙人社〔2009〕18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水利(水电、水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职称评价条件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24日印发

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工程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政监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通过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水利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水利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水利工作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资格。

(一)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从事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年限),破资历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破格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

1.在省、部专业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在本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参加者;或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者。

3.获得县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不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或市厅级以上授予的水利行业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

4.国家或省、部科技攻关获奖项目的参加者、市厅级科技攻关重大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受到表彰者。

5.中型水利工程(含单机500千瓦以上、市级重点农田水利、万亩以上围垦工程,下同)或大型水利工程分部工程的专题研究、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参加者。

6.在水利工程项目中解决了研究、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技术达到同行业中先进水平,并得到了业务主管部门的确认;或获市厅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的主要贡献者。

7.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且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可破格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1.在国际或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在本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省、部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持者。

3.获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列入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或市厅级以上科技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主持中型以上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或重要专题研究,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铜质奖或省、部二等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铜质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奖、国家质量管理奖省优质工程奖、省优秀工程咨询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

6.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长期在野外从事水利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要求,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除上述情况和符合相应免试条件外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以上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以上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参加继续教育应达到《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第十九条)。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以及模型试验相关理论,有参与中、小型水利工程科研课题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水利工程专题或子专题科研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专题或子专题科研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路线或科研方案;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利工程模型试验、实验检测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整理;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利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项目(且至少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并经评审通过;

(4)参与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经评审通过;

(5)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6)主持完成1项以上应用科研专题项目,并经评审通过。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或2篇以上署名为第二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九条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第十九条)。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有参与水利规划、勘测、设计与咨询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项目专题或子专题的规划、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并编写技术文件;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小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并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4)作为技术骨干,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新技术成果。

(三)业绩和成果

1.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参与编制1项以上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并经审查合格;

(4)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题项目,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并经审查合格;

(5)主持完成1项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工作,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工作,并经审查合格;

(6)参与编写1项以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7)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或2篇以上署名为第二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十条从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第十九条)。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施工方案或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水利工程分项目施工建设;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小型以上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担任项目副经理或技术员、施工员、监理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岗位职务;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施工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与经济核算等管理办法的制定;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办法、监理工作报告、施工图审查报告或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

(三)业绩和成果

1.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或市厅级优秀工程奖等获奖工程的主要参加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水利工程、城市厂矿供水工程等施工建设工作,投产后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问题;

(4)参与编写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并经批准实施。

(5)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6)参与完成3个及以上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或非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一条从事水利工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第十九条)。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掌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要求,有参与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或主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政监察、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区域水利管理的技术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或参与编写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按照工作计划独立组织实施;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文测站的水雨情或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工情等基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水行政许可的技术工作,或参与解决水事纠纷或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技术工作。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县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或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咨询奖、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制定1项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并被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的鉴定分析,制定维修、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并取得实效;

(5)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并取得实效;

(6)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或水事纠纷的调解,并取得实效

(7)参与完成3项以上水文测站的水雨情或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工情等基础资料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并验收合格

(8)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2.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或2篇以上署名为第二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四章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业务领域技术较为精通,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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