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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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3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9?003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7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233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我省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稳定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企业的支持政策,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省政府决定,2010年继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并继续有序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企业实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本次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事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采取集中减征的方式,按照属地原则进行。集中减征工作安排在20104月份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为我省境内以下各类企业:

1、困难企业;

2、就业容量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数量多的企业;

3、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具体享受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和条件,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状况确定。

(二)集中减征额度

对部分企业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总量,各地按照不超过本市、县(市)2009年五项社会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3%掌握,具体各险种减征额度由各市、县(市)从有利于优化险种规模结构、促进社会保险科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同一市、县(市)减征的险种和比例执行统一标准。每个企业享受减征的总额度,按最高不超过本企业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金额掌握。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对因本次集中减征造成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市、县(市),省级调剂金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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