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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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3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9—004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人社发[2009]21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2011年重点任务实施计划及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衡运行的根本,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如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基础,各统筹地区要切实提高认识,不断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加基金保障能力。 二、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提高补助水平,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另大扩面力度,努力实现人人亨有基本医疗保障,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积极放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在200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基础上,要逐年提高。2009年年底前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以在校学生,尤其是大学生和中小学生参保为重点,着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78%以上的基础上,2010年要达到85%,2011年达90%。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稽核力度,确保基金应缴尽缴,应收尽收。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2010年,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200元,各级财政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20元。省财政在对原三类地区补助标准。统筹地区也应相应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筹资水平。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三、逐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医疗保障待遇。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地区基金运行情况。精心测算,到2010年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在2009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0%的统筹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的统筹地区建立实施门诊统筹的基础上,到2011年,在我省全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从大病保险向普通门诊的延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80%;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房费用报销比例,到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的费用报销比例要提高50%以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2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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