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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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3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9—004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意见 浙人社发〔2009〕22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完善我省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精神,现就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在稳定单位缴费的前提下,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结构,建立城镇职工门诊统筹;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门诊统筹。 (二)稳步提高保障水平。门诊统筹基金以收定支,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门诊统筹特点,探索适合门诊统筹的费用控制机制和结算办法,完善门诊统筹费用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积极开展工作,抓紧组织方案制订,在2009年30%的统筹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50%的统筹地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基础上,2010年60%以上的统筹地区要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2011年在全省普遍建立这项制度。 三、资金来源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2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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