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6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2—005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33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确保职工身心健康,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共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首次申请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获得县级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或上年度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较好、职工权益保障较好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2年;获得省、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3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必须重新申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8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