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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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06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2—004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1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人社发〔2012〕26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十二局)部分精减退职人员身份认定、经费渠道、待遇发放、后续管理等问题,确保其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尽快落实到位,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身份认定问题  

根据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原则,水电十二局精减退职人员身份认定按以下办法分批衔接处理:  

(一)2012年8月1日前办理身份认定手续  

水电十二局在对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分类处理:一是将属政策范围内的本省户籍精减退职人员材料,按申请人所在地分类汇总,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批后,由省社保中心、水电十二局各留存1份,同时由水电十二局负责将汇总资料送达有关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二是将属政策范围内的非本省户籍精减退职人员材料直接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批后,相关资料由省社保中心、水电十二局各留存1份。  

(二)2012年8月1日后办理身份认定手续  

本省户籍申请人填写《原水电十二局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先交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再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报水电十二局统一复核汇总后,再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批。非本省户籍申请人由水电十二局负责初审,再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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