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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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规程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8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0—002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271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促进技工院校科学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评估论证工作,维护评估论证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程。 一、评估论证的含义、原则和依据 (一)含义:评估是对技工院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价和提出定类意向的过程,分为合格、省重点、国家重点三个类别。论证是对申办某一层次技工院校的办学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的过程,分为技工院校设立、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和技师学院设立三个类别。 (二)原则:评估论证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规范运作、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促进技工院校的完善和发展。 (三)依据:评估工作依据《浙江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等进行。论证工作依据《浙江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和技师学院设立相关标准等进行。 二、评估论证的组织机构 全省技工院校的评估论证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领导下进行,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下简称省教研所)组织专家组具体实施。 省教研所在评估论证工作中的职责:1.受理各类技工院校评估论证申请,并根据厅职能处室的审核意见,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工作;2.建立评估论证专家信息库,并根据申报类别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3.与申报评估论证的技工院校联系协调,拟订评估论证工作方案,做好专家组评估论证的管理服务工作;4.根据专家组意见,综合拟订评估论证结论意见报省人力社保厅审定。 评估论证专家组的职责:1.学习掌握评估论证有关文件精神和标准,明确工作任务、方法和要求;2.审核受评估论证技工院校的自评材料和有关数据,实地考察教学条件和设施,并对照标准对评估论证要素指标进行评定;3.就受评估论证技工院校有关工作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4.根据评估论证情况形成评估论证报告。 三、评估论证的申报 受评估论证技工院校应成立由校长主持的评估论证工作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筹备工作,并按照本校申报类型标准要求进行自检自评,相关材料经学校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部属院校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人力社保厅。 (一)申报评估的材料包括: 1.学校申报评估的请示; 2.学校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部属院校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批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3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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