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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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8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0—003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法规正文 |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5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39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1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2008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69元,宁波市69元,温州市67元,湖州市67元,嘉兴市67元,绍兴市67元,金华市65元,衢州市63元,舟山市65元,台州市67元,丽水市63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69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2.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3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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