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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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1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4-000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21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医保医师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签订协议 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在岗医师,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医师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第四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医师名单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取得医疗保险服务编码。 新录用的医师,应当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服务编码。 第六条取得服务编码的医师,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执业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分别与执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医保医师与定点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服务编码注销手续,解除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要求: (一)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二)施诊时应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居民健康卡),确保人、证、卡相符;查看既往就诊记录,避免重复诊疗;规范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和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完整,且与发生费用相符; (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降低服务质量,不诱导过度医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2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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