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8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2?001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 浙人社发〔2012〕32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社保基金审计成果,加强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制衡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促进社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社保基金规范管理 (一)加强社保基金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口径、编制方法和工作流程,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促进编制和执行的有效衔接。加快社保基金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考评机制。 (二)规范社保基金收支账户。完善与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之间的社保基金定期对账制度。加强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协同,规范社保基金账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及时将社保基金结余转为定期存款,按规定执行存款优惠利率。完善社保基金支出户管理,规范支出项目,严防挤占挪用等行为。 (三)完善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加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重复享受等现象。通过相互折算缴费年限等办法,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之间的衔接。通过“并、转、退”等办法,积极推进新老农保基金合并。推进“阳光医保”和医保总额预算控制,加快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健全医保支付制度。 (四)加强社保经办规范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人社部制定的经办规程,按照相互制衡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置,确保各部门、各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鼓励各地整合经办资源,积极推行社保经办柜员制,提高经办流程标准化水平和服务效率。对社保经办重点环节实行双人、双岗、双控,进一步规范受理、初审、复核、审批、支付等经办业务环节,形成“分段把关、分人负责”的经办管理机制,各岗位之间不得混岗兼任。建立社保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大额支付审核制度,强化对大额支付的风险防控。健全社保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等权限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社保经办业务岗位。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职能,每月对上一个月已处理完毕的社保经办业务进行稽核,稽核面不低于20%。(各险种待遇支付流程图见附件) 二、强化社保基金行政监督 (五)加强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各地要结合部、省社保基金专项检查总体部署,每年至少安排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上、下半年各1次。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省里负责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各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规范社保基金专项检查流程,推进检查工作标准化,做到依法检查、过程可溯。年初,各地要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形成检查报告,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检查报告要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资料、检查过程,以及所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等,经检查组组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各地要积极创新检查方法,完善自查、互查、上级检查和审计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进一步提高检查效率。探索委托专业审计部门对各设区市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原则上,每年审计两个设区市,全省五年轮一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1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