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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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9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2—000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浙人社发〔2012〕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探索建立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我省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探索建立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决定在我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结合”)。现就推进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共同组织实施。省档案局负责考前培训工作,拟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合格标准方案,组建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合格标准方案的审定及评审的资格审查,抽取高评委评审专家、公布考试与评审结果、证书发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 二、考试与评审 凡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浙江省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考试成绩为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研究馆员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业务面试,面试成绩为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一)副研究馆员资格业务考试 ⒈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档案馆员资格,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0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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