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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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0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2—000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计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5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人社部发〔201190精神为做好新旧评价条件的衔接,2011年度之前参加全国高级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仍可按本通知要求申报评审高级计师资格。

二、人社部发〔201190第八条第2项中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的年限须达到3年以上;第3项中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后的年限须达到4年以上。

三、申报评审对象必须参加面试答辩,无故不参加答辩者不得参加评审。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统计专业理论知识及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外语。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年龄在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人员,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六、单位考核。申报评审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要达到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七、申报评审人员的《高级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等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各市报考或申报评审人员经所在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资格审查后,由各市统计局报省统计局;在杭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统计局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按规定对高级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级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九、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计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取得计师资格后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十、申报对象须是在职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十一、原《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

为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现将《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试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试办),负责研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实施工作。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福建省为公务员局,下同)、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六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二)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当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或者通过网络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的统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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