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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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7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2〕14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和《关于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1〕319号)精神,为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尽快形成服务企业、服务就业、服务人才的工作机制,实现“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省人力社保厅制定了《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是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依托,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岗位职业标准为基础,以企业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对职工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的考核鉴定机制。通过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体系,为企业提供规范化的评价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实现企业职工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相衔接的新型育才机制,更加符合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更好地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6月底前各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推荐10家以上企业(不包括经济较发达县(市)所推荐的5家),作为我省首批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力争在2年内实现技能人才占本企业技能劳动者25%以上的目标。省人力社保厅将根据企业情况适时进行评估,择优确定100家企业作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省级示范基地”,对上述育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在职业培训经费方面优先给予补贴,优先列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范围。 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技能人才的培养。试点企业中高新企业和我省有影响力的传统产业可推行专项能力高级证书和初级证书制,高级证书获得者可纳入高技能人才统计范畴。经自主评价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国际证书试点企业的技能人才,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经省人力社保厅考核评审合格后,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对于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养老、工资福利、住房等方面待遇的高技能人才,其资格认定由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出具认证证明。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人:莫玲玲,联系电话:0571-85212419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是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依托,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岗位职业标准为基础,以企业技能人才的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为企业提供规范化的评价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对职工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的考核鉴定机制。通过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实现企业职工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相衔接的新型育才机制,更好地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领导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有意愿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衔接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奖励、激励政策;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9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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