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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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6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2—005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浙军转组〔2012〕2号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经报请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7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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