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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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06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2—005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1
法规正文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浙军转组〔2012〕2号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经报请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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