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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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06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2—004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1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333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部署,加快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标和要求,全面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20121130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付费方式改革。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二五”期间,建立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的复合式付费体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并将个人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控制在15%以内,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

  (二)坚持以基金预算管理为基础,全面推进总额控制下的多种付费方式改革,包括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或按人头付费等方式。确保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均次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在政府要求的目标以内,实现医疗服务和医保基金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加强医疗服务监控管理,逐步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通过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实现医疗费用和服务质量双控。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制、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及医保医师考核制度,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绩效。

  三、指导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按照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总额控制”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

  (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科学合理开展适合本地特点的付费方式改革。

  (三)坚持统筹兼顾。通过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和激励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医疗行为,实现医疗费用与服务质量双控。

  (四)坚持循序渐进。明确付费方式改革的目标任务及步骤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改革步伐,逐步构建多元化的复合式付费体系。

  1.实行总额控制,推动医疗保险从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各地付费方式改革要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基础,按照国发〔20102号文件要求,认真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对基金支出预算进行细化,将支出预算与支付方式相结合,进行支出预算分解。要根据基金收支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综合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入、历年支出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承担的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门诊就诊率、住院率、均次费用、费用构成、目录外自费比例、成本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预算总额。总额控制指标要采用定额指标、浮动指标相结合的复合指标体系。对大额等特殊医疗费用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别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差别支付,注重向基层倾斜。要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和考核,对超支部分加大费用分担力度,实行弹性结算。

  2.在总额控制基础上,积极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各地可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结合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支出特点,先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通过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将基本医疗服务包列入定点服务协议内容,落实签约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责任。基本医疗服务包必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一般诊疗费以及其他必需医疗服务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将门诊按人头付费与家庭医生制、社区签约首诊、大医院专家社区预约诊疗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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