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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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16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5-0025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5-09-08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9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当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等情况,合理确定费率浮动前提条件,在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意见基础上,商财政部门制定或完善当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各地应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的正常规模,各市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 根据《意见》“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要求,在逐步统一行业基准费率和规范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各地应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的筹资比例,加大风险调剂金的调剂力度,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调整提高部分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原则规定,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各市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的水平,统一确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 四、建立费率政策调整实施情况年度报备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市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市上年度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效果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政策落地,加强部门协调,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合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的目标。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人力社保厅联系人: 工伤保险处 王 黎,电话:(0571)87057809; 省财政厅联系人: 社会保障处 朱家立,电话:(0571)87056582; 省地税局联系人: 规费管理局 黄梓洋,电话:(0571)8766855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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