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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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0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5-000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5-02-26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1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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