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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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1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4-002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8-0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 筹资标准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根据浙人社发〔2011〕234号文件(以下简称234号文)确定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已执行到期,现将新的筹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 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6.8万元调整为9.2万元,其中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5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二、医药费保障经费的筹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9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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