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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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50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7-003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12-08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切实减轻肝移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积极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规定,决定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限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二、试点医院与期限 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三、支付待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6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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