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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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7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7-000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05-18 |
法规正文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建设局(建委、建管局、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委)、民政局、质监局、药监局、测绘局、安监局、档案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应试人员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一级建造师等21个类别(见附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考前报考资格现场审查工作。现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附件所列考试项目规定报考资格的人员,通过网络报名和缴费成功后,即可参加考试。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应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将考试报考资格向社会公开,并通过考试公告、报考须知或准考证应考注意事项等渠道,将考后资格审查等相关事宜告知应试人员知晓。 二、应试人员在网络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参加考试。如在考后资格审查中发现应试人员违背真实性承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进行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认定无效,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三、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18部门《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6号),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由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后资格审查由省人力社保厅调整为省住建厅,注册设备监理师考后资格审查由省人力社保厅调整为省设备监理协会,其他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仍按上述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各地资格审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含义乌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4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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