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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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38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6-001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6-09-13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6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足20元的,补足到20元。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7%、1%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1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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