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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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6-0638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5-003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6-08-08
法规正文

ZJSP13-2015-0037




浙人社发〔2015〕14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职业培训工作,提高省级职业培训实效,特制订《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511月26日


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职业培训项目是指由省人力社保厅对技能人才或从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人员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活动。

第三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取得实效。

第四条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分为“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三类。培训项目的遴选遵循示范性、引领性、前瞻性的原则。

第五条“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包括“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外培训项目和高技能人才高级研修班项目。

“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是对我省各行业领域内优秀高技能人才,采取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授课方式,进行相关领域国际先进技术培训。每年选择若干个职业工种,采取将学员送到国(境)外培训和邀请国外专家到国内为学员授课等两种形式,培养各行业领军高技能人才的培训项目。参加“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学员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高技能人才高级研修班培训项目是因产业结构调整或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在特定时期针对企业急需但紧缺的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劳动者进行培养的培训项目。参加高技能人才高级研修班培训项目的学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第六条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是对我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进行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水平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的培训项目。

第七条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是指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技艺类的从业人员进行技能提升和技艺传承的培训项目。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选择原则上应是列入省级以上的非遗目录的相关职业工种。

第八条 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设立和申办程序:

(一)确定项目。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由省人力社保厅调研或通过第三方评估论证提出,会同省财政厅商议确定,确定的项目在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申报。由具备承办能力和相关条件的单位向省人力社保厅申报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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