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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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0-0690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20-0007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20〕36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由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地以工代训补贴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三、补贴企业的界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8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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