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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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9-0304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9-0015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9〕57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意见 |
发布日期 | 2019-09-26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考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三年期)上浮上限确定,具体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7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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