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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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9-0304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19-0009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9〕40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7-15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9年7月15日

 

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要求,现就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学徒);

2.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徒)。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目标和期限。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职工学徒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生学徒培养期限为1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和内容。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消防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等,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培训的理论学时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可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制和课程学分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协商并在培养计划中明确,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考核。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结果。职工学徒修满规定学分的,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在技工院校注册学籍的,发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下同);经相应等级技能鉴定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

学生学徒按原有教学计划核发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三、进一步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职责要求

(一)企业职责。企业承担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体职责。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对职工学徒还应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企业应选拔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人员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每名企业导师应当明确带徒培养对象,其人数不超过5名。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名册,详细记录学徒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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