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9-0304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9-0007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9〕33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9-07-06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6日
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科研人员”)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二、科研人员要求兼职的,应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一般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所在单位应将科研人员兼职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6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