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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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9-0303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9—0003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9〕15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9-04-12 |
法规正文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有序设置全省统一鉴定及省属定期鉴定考核点,切实提升技能鉴定质量,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7号)、《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9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作为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在职业资格鉴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近年的考核鉴定中发现部分鉴定所(站)设备数量减少、硬件设备设施更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能鉴定。为形成良好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充分发挥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在考核鉴定中的资源优势,满足不断增长的技能人才工作需要,自2019年起,全省统一鉴定、省属定期鉴定将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点(以下简称“考核鉴定点”)申报和考核评估制度,做到好中选优。 根据2019年全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依照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由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机构以职业为单元,通过基础情况、专业能力情况自评自荐申报考核鉴定点,经专家对标核定、专业评定,分职业进行综合等级排序,确定年度内全省统一鉴定、省属定期考核鉴定点。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原则上以具备资质的鉴定所(站)、公共实训基地为基础,大型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主体专业设置与鉴定职业一致的,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机构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社会公信力佳,无违规违纪行为,具有相关职业、等级考试组织经验; (三)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人员及配套制度符合有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职业鉴定技能操作考核时一次性可至少接纳30名考生;严格坚持“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原则,考场可实现专场专用。 (四)全省统一鉴定工作遇本地区无相关职业高级技师(一级)鉴定所(站)的,应依照标准要求,由开展过技师鉴定的鉴定所(站)、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作为申报主体。 三、申报程序 本次考核鉴定点申报程序分四个阶段: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6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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