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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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3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8—0026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8〕96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09-07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创建,根据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我省决定开展特殊工时审批实行清单式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不断深化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创新特殊工时管理方式,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配套政策服务体系,更好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改革的原则 一是坚持“双维护”。特殊工时审批制度改革要统筹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职工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维护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权利,同时又要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和取得加班加点工资等权益。 二是坚持“放管服”。特殊工时审批制度改革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两者之间的关系,政府不直接干预微观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为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坚持平等协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要强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主体责任,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履行民主程序,推动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在积极推进特殊工时审批实行清单式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节奏,控制好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清单式改革的具体方法 (一)用人单位申报特殊工时岗位清单。为保证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试点阶段,先对已经取得人力社保部门关于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的用人单位和岗位实行清单式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就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开展专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附件1)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二)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并公布特殊工时岗位清单。人力社保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附件2)通过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管理的用人单位,其清单内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需向人力社保部门报批。 (三)岗位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初次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或者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新增特殊工时岗位的,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有关规定申报,并填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并将其列入清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54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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