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来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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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来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2-0001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2-05-16 12:29:26
法规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
出国留学人员来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政发[20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来绍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来绍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引进出国留学人员来绍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关键技术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对象

  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其他有真才实学、我市急需的留学人员。

  二、服务形式

  (一)担任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中高级职务;

  (二)担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开展讲学、科技咨询、科研合作、外经外贸中介等活动;

  (四)承担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科研项目;

  (五)以技术入股或技资的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企业根“支持出国、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回国服务与为国服务并重”的工作方针,出国留学人员来绍工作不受本人年龄、留学国别、所学专业、时间长短、招聘单位性质、单位编制、职位等因素限制。既可来绍长期定居,也可来绍短期工作。

  三、待遇报酬

  (一)留学人员来绍长期定居,享受《绍兴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绍市府[2000]11号)中明确的有关待遇。来绍短期工作,由用人单位报各地人事部门备案或审批后,享受临时聘用外国专家相应待遇。

  (二)留学人员定居绍兴从事课题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可申请“浙江省留学人员科研活动专项经费”,并享受市科技专项资金资助。

  (三)留学人员的报酬,根据留学人员所任职务、专业水平、技术参股、贡献大小等情况,由聘用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

  (四)凡应聘来绍承担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和开发的短期回国留学人员,由聘用单位提供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住宿费用、交通费、研究费等)由聘用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在聘任期内有重大贡献的,工资待遇参照外国专家标准发给,并给予奖励,应聘时间超过半年的可带配偶。

  (五)留学人员在我市短期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具体标准参照外国专家对待。留学人员来绍长期定居,其住房由聘用单位申请,市人事局审核后,经市政府批准后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房源。购房费用由聘用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其中留学人员到党政机关工作的,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博士生6万、硕士生4万)和安家补助费(博士生2万、硕士生1万),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单位给予相应补助。

  (六)留学人员回国按规定所购置的一辆免税国产轿车(含吉普车、旅行车),凭人事部门证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予办理证照。

  (七)留学人员的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医疗服务、再次出入境和购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优惠条件和便利。

  (八)对留学人员来绍工作时带进的非职务、无权事纠纷的科技成果和重大项目,根据《绍兴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经组织鉴定后,确认具有国际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组织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按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奖的规定给予奖励;对留学人员为我市引进利用外资的经济技术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可由受益单位向其支付一定的项目引进费;对留学人员将绍兴产品成功打入国际市场的,可由受益单位给予一定的报酬。

  四、组织管理

  (一)各级各类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等应创办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并提供创办企业、人事代理、进出口代理、商务、税收、注册、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二)建立绍兴市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加强与留学人员的联系,认真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科技资助工作。

  (三)绍兴市人事局是绍兴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绍工作的机构,负责留学人员来绍联系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审查批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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