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杭州高新区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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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发布《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杭州高新区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1-0001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1-07-27 12:52:10
法规正文

关于发布《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杭州高新区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大力实施"一号工程"、建设"天堂硅谷",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或为国服务,特制定《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杭州高新区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发布施行。

  鉴于目前高新区主区块房源紧缺,为帮助新办留学人员企业解决设立初期办公场地的困难,在高新区之江区块留学人员创业园二期工程中的留学人员创业大厦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本《意见》第五条的执行作如下变通:对企业自行解决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内的生产、科研用房,凭租房协议和发票复印件给予第一年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第二年15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该补贴在留学人员创业大厦交付使用后,即行终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杭州高新区创业的意见


  为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到杭州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杭州高新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条件,构筑平台,吸引创业

  (一)本意见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上述留学人员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主要指:留学人员以技术、货币、实物等方式创办或入股,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创业服务的各类经济实体。

  (三)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创业,凭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留学学历(学位)证书,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四)办好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杭州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构筑留学人员创业平台,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二、营造环境,鼓励创新,扶持创业

  (五)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以优惠价购买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生产、科研用房;租用园区的生产、科研用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的,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交纳。

  (六)对在国外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携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在高新区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并获得市政府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的留学人员,高新区管委会原则上将给予1:1配套。同一项目获得各类资助资金,不再重复配套。

  (七)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注册在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或进入软件专业孵化器,所承担项目凡属高新技术领域的,视项目的成熟程度可申请种子基金。按照申请项目完成后预计经济效益,结合申请单位的开发、经营能力和项目的投资规模,综合考虑资助额度。对具有一定投资规模,预计年销售额为5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2-5万元;年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的,资助6-10万元;年销售额为150万元以上且为我市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资助11-20万元。

  (八)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在初创期两年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可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50万元人民币以内贷款的贴息。

  (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他情况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及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职务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以股权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受不低于20%的股权,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受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新组建的企业,以及软件、基因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和兼职科技人员的费用,可全额计入成本。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二)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经认定的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产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杭州市专项研究同意,新办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回;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回50%(以上返还均指地方留成部分)。

  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生产型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八年,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规定之外,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门将从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收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安排资金分年度予以补贴,补贴的金额为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三、来去自由,待遇从优,服务创业

  (十三)留学人员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可申请《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印制、颁发);其中对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留学人员可凭上述证件用作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

  (十四)外籍留学人员如确因事件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学人员(包括配偶、子女)。根据其需要,在其居留证有效期内,可给予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员,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浙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华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十五)留学回国人员可在杭定居并办理杭州市区常住户口,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留学人员的国内随调配偶及子女优先办理进杭手续。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实际到位资金10万美元,可办理杭州市区常住户口1人。

  留学人员获得本地户口后,其子女入托、就读,享有杭州市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户口所在地的区教育局负责办理入托和小学、初中的入学、转学手续;市教委中教处负责办理高中学生的转学手续。入托、入学不受居住时间长短限制,转学手续随到随办。在高中招生时,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带子女,酌情照顾录取。外籍在杭创业的留学人员的外籍子女安排在杭州二中国际部学习。

  (十六)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十七)留学人员来高新区参加工作以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年限等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员配偶来杭州市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留学人员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十八)留学回国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购置一辆免税国产轿车(含吉普车、旅行车、进口摩托车),凭有效证件,由公安部门办理车牌照,不受本市车辆牌照总量控制规定的限制。



  四、附则

  (十九)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创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本意见由杭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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