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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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001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生效时间 | 2001-06-22 09:41:28 |
法规正文 | 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 (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 浙人薪[2001]16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为激励和爱护先进,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努力向上,崇尚先进的工作氛围,提高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水平,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 一、健康休养的范围、对象 健康休养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健康休养的条件 健康休养的条件为获得县级以上系统与行政奖励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记三等功以上人员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工作人员。 三、健康休养的期限 健康休养的期限一般为7~10天。健康休养期间按工作日计算,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健康休养的组织 健康休养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各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健康休养条件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名单,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以便安排休养。 五、健康休养的经费 省直单位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期间的交通、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公差标准报销,在本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其余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解决。各市、县如何解决,由各地研究确定。 组织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是干部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掌握对象条件,节约经费开支,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浙江省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登记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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