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试录用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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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考试录用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告
索引号 00248503X/2004-0028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4-11-11 16:23:48
法规正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八八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大力实施万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吸纳部分高学历紧缺专业人才,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考试录用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此次招考计划共221名,招考的专业和职位主要为城市规划、网络安全、国际商法、高级翻译、通信工程、电子政务、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等(详见附件)。
  二、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㈠招考对象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2005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其他人员。
  ㈡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基础理论和专业功底扎实,有一定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69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7、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招考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竞争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进行。
  ㈠报名。报名由省直各招考单位、各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10日。
  ㈡考试。考试分笔试、面试。具体考试方案由省直各招考单位、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
  ㈢体检、考核和录用。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浙人公〔2001〕26号)和《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4〕17号),以及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浙人干〔1996〕9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浙人干〔1998〕2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由省直各单位、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择优确定录用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咨询电话: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0571-87052217;浙江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571-87053061。
  附件:浙江省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招考计划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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