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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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5-00161
发布机构
法规文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对保障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将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纪录,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核定保障对象,把动态管理的重点放在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困难在职职工等对象上。采取切实措施把符合低保条件的所有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及时得到救助。

  二、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互衔接。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告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持相关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及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低保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及期满人员名单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对符合低保条件者及时给予救助。对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而申请低保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帮助其就业。对经推荐后不是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开具证明,作为申请低保的证明材料之一。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低保申请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其出具收入证明,作为民政部门审核其家庭收入的一个依据。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落实。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做好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精心组织,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研究解决,共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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