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出台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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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杭州市出台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索引号 00248503X/2005-0616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生效时间 2005-04-04 08:37:42
法规正文

杭州市出台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深化政府机关用人制度改革,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工作对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的特殊需要,近日杭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杭政办2005〕11号)。


该《办法》规定,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普通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专业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高级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人才,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政府雇员占用雇用单位行政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


政府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雇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和有关专家进行考试或考核后确定,其中高级雇员须经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面试后确定。高级雇员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考核确定的政府雇员,由雇用单位与其签订《杭州市政府雇员合同书》,报市人事局备案,并发给《杭州市政府雇员证书》。政府雇员雇用期限一般为1-3年,短期阶段性工作,可按照实际需求,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在薪酬上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分为6档,从6万到16万元不等,具体由雇员与雇用单位根据雇用岗位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雇用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综合能力,雇用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进行商议后,以合同形式确定。政府雇员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待遇,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雇员年薪及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雇用单位的雇用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预算,各单位按月发放雇员薪酬,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等。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其人事关系由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代理。人才交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杭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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